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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貸新北樹林車貸夫妻一起供樓離婚房產怎分

  近日有讀者來信咨詢,他準備與妻子離婚,就相關問題向律師請教:1.他的名下登記有一套房子(與父親共同擁有),房子是1999年12月兩人結婚前 購買並開始供樓的,2007年8月全部供完,期間妻子有2萬元的住房公積金幫助供樓。現在要離婚瞭應如何計算分割房產?父母名下的其他房產物業與妻子有關 系嗎?2.他和妻子有一個孩子,已滿10歲,離婚後撫養費應如何計算?

  鄭賢春律師認為,根據婚姻法解釋3第10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 財產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如果不能協商達成一致,處理原則是該房產歸產權登記一方,由產權登記一方依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對 應的財產增值部分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所以,小建可先與妻子進行協商處理,在協商處理不成的情況下,該房子歸房產登記人小建和其父親共同所有,但小建應就妻子支付的2萬元住房公積金和房子增值部分對妻子進行補償。而小建父母名下其他房地產物業和妻子則沒有關系。

  至於撫養費的計算,則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公司信貸五千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新聞來源http://fs.house.sina.com.cn/news/2014-02-18/090839298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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