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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女婿私自賣房被判支付房款

  (記者李亦中 通訊員秦法)一對夫婦與準女婿共同出資購房,準女婿違約將房屋出售,夫妻倆起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違約金,但因夫妻倆也有違約行為,一審法院日前判決準女婿支付夫妻倆購房款,不用支付違約金。

  2002年9月,夫妻倆與準女婿簽訂《協議書》約定:夫妻倆出資6萬元,與準女婿共同購買青山區全新經濟適用房一套。夫妻倆擁有42%產權,準女婿擁有58%產權。

  2007年6月,準女婿辦理瞭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權證。同年11月,雙方又簽訂《協議》約定:夫妻倆給予準女婿房產補償款12.5萬元,該房產擁有比例由42%增至77%;首期2007年11月8日前支付8萬元;2008年4月15日前支付剩餘部分;協議簽訂後,原則上準女婿不得在該房內居住,如確實需要居住,則居住期間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其承擔,另須向夫妻倆支付相應費用的77%(770元/月);協議約定時間內,任何彰化農地貸款台中汽車貸款一方逾期不能履行,須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

  此後,準女婿一直居住在上述房屋內,但未向夫妻倆支付相應費用。2007年11月9日,夫妻倆給付準女婿8.82萬元,同月12日、14日,又分別匯款2萬元及1.5萬元;2010年5月,再次匯款3000元。

  去年11月,準女婿將房屋以74.3萬元價格出售。夫妻倆將準女婿訴至法院,請求準女婿支付房屋產權77%的款項,並支付違約金2.5萬元。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準女婿是否應向夫妻倆支付違約金。2007年,雙方協議約定,任何一方逾期不能履行,須向另一方支付本協議20%的違約金。協議簽訂後,夫妻倆未按約定時間支付相應款項,存在違約;準女婿一直居住在房屋內且未向夫妻倆支付相應費用,也構成違約。由於雙方都存在違約行為,應當各自承擔相應責任,準雲林支票貼現及公司貸款的相關問題免費諮詢女婿不應向夫妻倆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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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http://wh.house.sina.com.cn/news/2014-07-09/072342762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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